1、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發行股票、發行債券、股份回購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審議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從事非主營業務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的事項;
(十四)對公司聘用、續聘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必要、合理的情況下,對于與所決議事項有關的、無法或無需在股東大會上實時決定的具體事項,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如所授權的事項屬于普通決議事項,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如屬于特別決議事項,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授權的內容應明確、具體。
2、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數額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書 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出召開時;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或本章程規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的持股數計算。
3、公司召開股東年會,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個營業日前發出通知;公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個營業日或十五日(以較長者為準)前發出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包括發出通知當日及會議召開當日。營業日是指香港聯交所開市進行證券買賣的日子。
4、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 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如任何股東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在某一事項上放棄表決權,則該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投票,不得計入表決結果。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三)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任免及其董事、監事的 報酬、支付方法事宜;
(四)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從事非主營業務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 期經審計總資產百分之三十;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公司 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5、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表決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該委托書委托表決的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或者在指定表決時間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和表決代理委托書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如該股東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該股東可以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上擔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獲得授權,則授權書應載明每名該等人士經此授權所涉及的股票數目和種類。經此授權的人士可以代表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權利,猶如該人士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一樣。
任何由公司董事會發給股東用于任命股東代理人的委托書的格式,應當讓股東自由選擇指示股東代理人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并且就會議每項議題所要作出表決的事項分別作出指示。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指示,股東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表決前委托人已經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簽署委任的 授權或者有關股份已被轉讓的,只要公司在有關會議開始前沒有收到該等事項的書面通知,由股東代理人依委托書所作出的表決仍然有效